【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9 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 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 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用戶】小嫩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修法後 為 第 24 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