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lensue】評論
第二十二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Songtriplets】評論
2.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3.無法投遞之郵件,應退還寄件人。
【吳小霖】評論
郵政法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