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kbin Chi】評論
營業规章二百零二條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回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
處理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郵件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GRACE】評論
所以,只有(D)是可交由郵局退回的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