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容】評論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April】評論
已經修法,建議更改c選項為100萬,或刪除此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6違反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罰鍰最高為新臺幣多少?(A) 30萬元(B)40萬元(C)50萬元(D)60萬元修改成為6違反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罰鍰最高為新臺幣多少?(A) 30萬元(B)40萬元(C)100萬元(D)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