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評論
根據釋字626號解釋文: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但警察工作會有需要判別顏色(ex:紅綠燈)時,故該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無色盲者vs有色盲者)決定入學資格並無違反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