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rina Chang】評論
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101年5月31日 仍是15人,資料來源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Jayson Liu】評論
所以還是15人嚕???
【胡智超】評論
抱歉,我寫錯了!!!!!深深一鞠躬,一直想找這題改,終於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