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chang7438】評論
情事變更原則的法條有嗎?
【ChiaJung Hsu】評論
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