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驅感監保禁工療(驅趕煎包進工寮)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驅逐出境、保護管束。刑之執行前處分之保安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禁戒
【Loveo Huang】評論
驅感監保禁工療(驅趕煎包進工寮)
【Lydia】評論
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A),於刑之執行前(B),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