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ia】評論
民法§1148 第二項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A)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民法 第1156條 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 第1162-1條 第1項: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者 ---民法 第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 第1148條 第2項:繼...
【RUEI】評論
(A)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者 --債務無限責任(C)未於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者 --依法定繼承規定(D)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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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法條比較記憶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被繼承人之遺囑決定繼承者,故侵害被繼承人與其遺囑自當喪失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1163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侵害遺產可能同時侵害他人債權,所以自當喪失限定繼承好處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