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關於遺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遺棄子女的行為,依照刑法第 295 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B)刑法第 293 條之遺棄,限於積極的移動棄置或阻絕救助機會
(C)遺棄罪章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
(D)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1325
統計:A(2443),B(1548),C(325),D(197),E(0)

用户評論

Lydia】評論

刑法§295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94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lly】評論

(A)遺棄子女的行為,依照刑法第 295 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尊親屬才有加重適用(B)刑法第 293 條之遺棄,限於積極的移動棄置或阻絕救助機會 §293是無義務之人,需積極遺棄(作為)方有適用(C)遺棄罪章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  §294(D)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 存有危險者而言§294是有義務之人,消極不扶助(不作為)及有適用

xiaoyue】評論

請問刑法293(無義務)是 不純正不作為 刑法294(有義務)是 純正不作為這樣對嗎?有誰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嗎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