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評論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25-1 條銀行不得與下列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一、自然人客戶。二、非避險目的交易且屬法人之一般客戶。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應遵循下列事項:一、屬匯率類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一)契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二)契約比價或結算期數不得超過十二期。(三)非避險目的交易之個別交易損失上限,不得超過平均單期名目本金之三 點六倍。二、前款商品以外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一)非避險目的交易契約,其比價或結算期數十二期以下(含)者,個別交 易損失上限不得超過平均單期名目本金之六倍。(二)非避險...
【Shin-chuen Ha】評論
屬匯率類複雜性高(1)契約不超過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