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評論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12 條三、開辦後函報備查類:以經許可辦理任一項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 為限:(一)開放已滿半年且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二)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辦理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且 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並符合其主管機關相關規 定。(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業務, 其連結標的不得涉及國內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 固定收益或其他利益。
【曹子軒】評論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二章第 12 ...
【yuyi99yuyi999】評論
相似考點整理l 下列何者屬於以經許可辦理任一項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得於開辦後函報備查之業務? 開放已滿半年且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l 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擬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之組合,其申請程序,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非新種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於申請書件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十日內,金管會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可逕行辦理 十五日l 指定銀行前經許可或備查之外幣衍生性商品業務,擬擴增辦理涉及人民幣或大陸地區標的者,其向中央銀行申辦之 程序為何? 逕行辦理l 銀行指定分行擬辦理經中央銀行許可或函報本行備查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推介業務,其總行向中央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