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linhhh】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四條(1)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2)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3)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比較:B(單一缺位) v.s D(均缺位→3個月內重選)(B)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視同缺位,應於3 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derek801204】評論
憲法的範圍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