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Ta Hsieh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請求權是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之權利,是由基礎權利(債權)發生,本身並非權利之內容,僅是權利的作用我是債權人(擁有債權),可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透過請求權行使我的債權);兩者之差異也可由時效完成來解釋,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但債權並不因此而消滅,可參考民法144之規定
【用戶】tea7985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咬人貓 (2018/04/14) 1 以上前輩都解釋的很好統整一下.絕對權:可對特定法益直接支配的權利,絕對權的效力能對抗不特定的一般人 又稱對世權,指效力及於一般人(任何人)的權利。 如:物權、準物權(漁業權)、人格權、無體財產權等、身分權、所有權相對權:僅能向特定人請求作為或不作為不同 又稱對人權,以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權利。 如:債權心法~ 物有其主=對世權→對世人強大.絕對權 債有其主=相對權→對特定人強大.如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