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sion】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7 條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 式進行和解或調解。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gimmy】評論
我是這樣想啦!加害人在施行暴力的當下根本沒想那麼多,冷靜下來後通常會發現不對,這時就想用和解或調解來把事情掩蓋,問題是誰知道下一秒會不會又一拳揮過來,重點是被害人,不管加害人多麼的有誠意
【mei】評論
我覺得是法律保留原則,吧?家暴事件如不上法院,想要私下調解或和解,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個人淺見)
【A-mei Chang】評論
我覺得是法律保留原則,吧?家暴事件如不上法院,想要私下調解或和解,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