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評論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n 一、代履行。n 二、怠金。n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n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n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n 三、收繳、註銷證照。n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nnnnnnnnnnnnnnnnnnn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