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骨頭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3條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
【用戶】骨頭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3條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