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骨頭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年級】大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