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門研介】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D)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A)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C)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B)
【陳ㄚ青】評論
第 23 條
【王哲倫】評論
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