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衛斯理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11條(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n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機關得向該行為人求償? (A)以其行為出於過失者為限→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B)以其行為出於故意者為限→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C)以其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D)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得求償→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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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機關得向該行為人求償?→限於「故意」,有「過失」的字出現就錯(A)以其行為出於過失者X為限→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B)以其行為出於故意者O為限→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C)以其行為係故意或重大過失X者為限→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D)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X者,均得求償→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