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種物權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不需辦理登記?
(A)耕作權
(B)永佃權
(C)典權
(D)動產質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6724
統計:A(2),B(3),C(8),D(215),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Ⅰ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B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C六、抵押權。七、【耕作權】。→A八、農育權。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Ⅱ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