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在土地登記審查過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下列何種原因不得駁回登記之申請?
(A)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B)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C)依法不應登記者
(D)申請人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2711
統計:A(17),B(24),C(12),D(566),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A二、【依法不應登記者】。→C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BⅡ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Ⅲ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