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第882條【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