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1. 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四條規定「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97以上」。2.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具體資料。鑑輔會
【馬自達】評論
第 3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馬自達】評論
名 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劉宇真】評論
資優和智能不足都是兩個標準差資優是在正兩個標準差以上智能不足是在負兩個標準差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