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og7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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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55:直轄市政府的人事任用權1. 副市長,由市長任命,報請行政院備查 →政務官2. 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免 →文官3. 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依專屬人事管理法任免 →文官3. 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由市長任免 →政務官4. 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 (§58) →文官依法指的式公務人員任用法,即經過國家考試考進去的,政務官不用考試,但要與市長同進退我國地方自治只有行政跟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是中央一條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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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制法§55: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