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甲文學才能卓越,雖受僱於乙公司擔任資訊工程師,日常生活仍以創作網路小說為樂。乙公司老闆丙發現甲的文學才能,因而願意出資聘請甲撰寫丙的傳記(契約中並未規定誰為著作人,也未約定甲所撰寫的丙傳記,著作財產權歸誰所有)。甲之後因為急需金錢,私下印刷銷售丙之傳記得利。 依據我國之著作權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丙傳記由甲所撰寫,該傳記的著作財產權仍屬於甲
(B)因為丙傳記由甲所撰寫,而又因為甲是乙公司的受僱人,丙傳記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乙公司所有
(C)因為丙是出資者,丙才是甲所撰寫傳記的著作財產權擁有者
(D)乙公司可以控告甲,因為甲私下銷售其所撰寫的傳記,係屬侵害乙公司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3592
統計:A(2096),B(540),C(606),D(477),E(0)

用户評論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看成受僱人...

【用戶】x915121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不能選D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題目有多餘空格,建議修改題目乙公司老闆 丙發現甲的文學才能修改為乙公司老闆丙發現甲的文學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