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下列有幾種情形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甲)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乙)犯性侵害犯罪防治審理,但無罪判決確定 (丙)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戊)非教育性質之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己)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A) 六種
(B) 五種
(C) 四種
(D) 三種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年餘老師】評論

戊呢?(感謝樓下&nbsp........

圈圈】評論

(戊)非教育性質之公務→還是「公務」,所以符合14條第一項第二款

】評論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Xuan Ting】評論

(甲)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