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下列有幾種情形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甲)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乙)犯性侵害犯罪防治審理,但無罪判決確定 (丙)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戊)非教育性質之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己)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A) 六種
(B) 五種
(C) 四種
(D) 三種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年餘老師】評論
戊呢?(感謝樓下 ........
【圈圈】評論
(戊)非教育性質之公務→還是「公務」,所以符合14條第一項第二款
【瑩】評論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