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70218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70 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第 77 條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B)。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C);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D)。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lly 國三下 (2016/06/06) 憲法增修條文§2:1. 總統、副總統 之彈劾(法律責任):立委1/2提→全立委2/3決議→憲法法庭2. 總統、副總統 之罷免(政治責任):立委1/4提→全立委2/3同意→總1/2投→1/2同意(未通過→任內不得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