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警察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屬刑法第10條第1項前段之身分公務員類型(B)戶政事務所承辦戶籍登記案件之人員是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屬刑法第10條第1項前段之身分公務員類型(C)公立醫院負責看診的醫生雖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但並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故非公務員(若有兼任行政職務,例如院長,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則另當別論)(D)地方自治團體包括地方行政機關以及地方立法機關在內,故服務於地方立法機關而具有法定權限的議員,屬刑法第10條第1項前段之身分公務員類型
【林銘曜】評論
如果是軍醫就另當別論了。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順便問一下,如果是公立大學教授,或公立學校的老師,是不是也跟C一樣,不具法定職權,所以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警察+普考 來個雙榜吧】評論
老師要看有沒有接採購業務(政府採購法適用) 授權公務員 應該只有這個 97年台上字6765判決 99年台上字6103號 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