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公司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得否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A)否,除非章程已載明此等事項
(B)可,惟須經交換雙方公司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C)可,惟須經公司董事會之普通決議
(D)可,惟須經公司董事會之特別決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曾凱琳】評論

公司法第 156 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 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