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ci Syu】評論
第 2 條 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為目的,並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二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阿部6653】評論
第 5 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