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 Yi Chun】評論
現在改成 22.5了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修改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Sandy Peng】評論
資料來源105年01月06日修正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彭筠軫】評論
現在改成23囉!!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我國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我國各級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編列之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多少百分比?(A)15(B)15.5(C)21(D)22.5修改成為我國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我國各級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編列之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多少百分比?(A)15(B)15.5(C)21(D)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