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shi】評論
比較題:公務機關的司機甲在接送長官前往開會的途中,由於未注意行駛在慢車道的機車騎士乙,而在車輛右轉時與乙擦撞,導致乙有多處外傷外,並有一腿骨折。甲之行為,應負何刑事責任?(A)甲成立「過失傷害罪」(B)甲成立「過失致重傷罪」(C)甲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D)甲成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4 年 - 身心五等#20730
【Kay】評論
回樓上~~刑法第10條: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甲駕駛營業小客車 → 光看題目,就能猜出出題者就是要考業務過失。如果只是要考過失重傷,就不需要用營業的字眼,照駛小客車就行了。若是出題老師機車一點,想混淆你,那至少會把情境導向"非行使業務行為中",如上面討論提及的"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