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ngerine Hua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 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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