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進】評論
公343私671
【黃桂紋】評論
現在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01/12/19第38條
【Tangerine Hua】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 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