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沛淯】評論
第二十九條(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備文書)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四、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五、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
【鴨凡】評論
(B)發給執照前,應先申請交通部核准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張偉洋】評論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文書(參照第28條),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在籌辦期間,依所定期間,將第29條所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
【chendotq】評論
籌辦前須核準,備 案; 施工前先經立案取得報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