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36條(運輸上必要設備之改正)【相關罰則】§67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認為不適當時,得定期通知其改正。第67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
【用戶】boy5566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67 條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 籍員工。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 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 ,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 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