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已更正民法 § 805"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walkmyway0203】評論
建議刪除此試題,因目前已修法如上所敘,此題現在已無正確答案,若再保留會影響作題者。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92.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幾分之幾之報酬?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十分之三修改成為92.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幾分之幾之報酬?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