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有關設立審級制度之目的及功能,下列何者錯誤?
(A)為求審判之周詳
(B)為期慎重而正確之裁判
(C)為求憲法解釋之統一
(D)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783
統計:A(12),B(22),C(506),D(119),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 第77條  (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中華民國憲法 相關法條

小米】評論

期求(法律見解)之統一

林書諱】評論

依憲法第78條規定, 司法院解釋憲法, 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kung】評論

C釋憲是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不是三級法院.D的話覺得用詞很怪,應該說能推翻下級法院的見解,變更下級法院的裁判,給人感覺是三審可以介入二審,二審可以介入一審為了誤導考生就故意用字模菱兩可,典委這種出題的心態根本要不得~

Yan Gachi】評論

「審級制度」是指規定法院審判之層級,亦即就同一訴訟事件,於下級法院審判後,經當事人上訴或抗告,再由上級法院更行審理,藉以確保審判之公正周詳、減少裁判錯誤,增進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賴,以提升司法之公信力。目的在於期得審判公正、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使當事人信服、維護政府威信及統一解釋法令。而我國現行審級制度採取三級三審制。何謂法院之審級制度?其目的為何?我國現行審級制度之規定為何?這題實在莫名其妙== 應該送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