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有關法庭秩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事務官得行使法庭警察權
(B)違反法庭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C)一般人妨害法庭,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退出法庭
(D)律師妨害法庭,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5926
統計:A(591),B(53),C(2),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與司事官之職務內容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6-3條 (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評論

95條罰金部分,在104年修法已從三千元以下罰金改成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