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有關司法事務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事務分配經預定後,若有變更之必要,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B)司法事務分配應經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議決
(C)司法事務分配應依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為之
(D)司法事務分配,雖有未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4286
統計:A(40),B(605),C(57),D(4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0條 (事務分配會議之主席)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Anin】評論

A.法組 §81B.法組 §79C.法組 §79D.法組 §5

snoopy75smb】評論

(A)司法事務分配經預定後,若有變更之必要,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O)(B)司法事務分配應經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議決(X;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C)司法事務分配應依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為之(O)(D)司法事務分配,雖有未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O)法院組織法 第 81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等之變更)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法院組織法 第 79 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