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2條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
【用戶】陳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2條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
【用戶】陳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2條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
【用戶】鄧豆子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經營航空客、貨、郵件運輸以外之航空事業為普通航空業(B)航空器於公海上空飛航中,「不得」投擲物件(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C)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如該緊急處置違反當地國家有關法令規章時,機長除應立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民航局」(D)民用航空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