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iao】評論
幼稚教育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第六條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劃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三、擬設立班級。四、經費來源。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得開辦招生。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
【CW Hsieh】評論
廢止
【Ann】評論
幼稚教育法 103.06.18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