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 389 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二、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到者為限。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刪除)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二、(刪除)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刪除)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4.(複選)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A)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B)本於原告捨棄所為之判決(C)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到者)(D)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修改成為14.(複選)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A)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B)本於原告捨棄所為之判決(C)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到者)(D)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