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2357】評論
就業服務法§47Ⅰ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就業服務法§46Ⅰ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