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2357】評論
(A)職業訓練法§31Ⅰ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職業訓練法§31-2Ⅱ前項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職業訓練法§31-1Ⅱ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C)職業訓練法§32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D)職業訓練法§34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