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hua Chang】評論
幼兒: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兒童:未滿12歲 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 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魚】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
【Chi Chi】評論
親職教育輔導時數為8至50小時 現已改為4-50小時 請修改選項 謝謝你...
【keziah091136】評論
目前已修訂此法,建議此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