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60382670】評論
我國實務在審查行為人是否應負過失刑責時,會先以「合法替代行為」加以替換其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然後再進一步探究該相同結果是否仍會發生,而只要在此假設因果流程中,無法確定結果可迴避,我國實務在此便傾向否定行為人之結果歸責。特殊之處在於,透過假設合法替代行為的建構,而排除行為人之結果歸責,一般將其稱之為所謂的「迴避可能性理論」,主張若現實上已經實現的風險乃無可迴避者,便應排除行為人之客觀歸責。其原因在於,既然行為人遵守注意義務、未製造不容許風險,該法益侵害仍極有可能實現,則從法益保護的角度關之,該注意義務即是一個無效的義務,該法益侵害與行為人製造不容許風險即無必然的關聯性,不應該以此過度苛責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