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佳】評論
此題完全是在考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的內容!!!!(B)第七條: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C)第三條: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特殊教育方案,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D)第十一條:前二項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應由通報網將轉銜服務資料通報至社政、勞工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銜接提供福利服務、職業重建、醫療或復健等服務,並由學生原就讀學校追蹤輔導六個月。
【徐仲賢】評論
進學前 是誰要跟幼教老師開轉銜?
【布萊克拉】評論
3F 第五條有說喔!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邀請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不過現實面上有沒有做就.....
【要加油】評論
(A)第5條: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