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ieh Mei-chu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憲§54)立法院: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憲§66)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