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Chang】評論
依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vsun26】評論
所謂的請求諮詢之權,應該只有民意代表才有此權利。猶如立法委員對行政官員有諮詢權,但一班民眾並沒有正式管道可當面或書面諮詢,僅有陳情可行。
【我是小安】評論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五、對於地方政府資 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nnnnnnnnnnnnnn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